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北京市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推进环境治理方面信息公开
(一)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实时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等6项污染物监测数据的空气质量情况。继续做好全市地表水水质状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分别牵头落实)
(二)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环境污染监测和治理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及时主动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的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企业、市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方式和路径。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效果等环境信息。按规定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信息公开
(四)做好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征地报批前征地公示、依申请听证和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信息公开,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重点公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有序流转。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市国土局、市农委分别牵头落实)
(五)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实行阳光征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落实)
(六)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以及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落实)
(七)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加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曝光力度。(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八)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等有关信息。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处理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九)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深化高校招生信息和财务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市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政策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力度。深化市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动各市属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分别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方面信息公开
(十)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市编办牵头落实)
(十一)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具有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落实)
(十三)继续推进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要进一步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部门预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各区县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开展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区县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十四)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开,促进相关单位主动抓好审计整改措施落实并公开审计整改情况,提升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十五)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稳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市国资委牵头落实)
(十六)加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信用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分别负责落实)
四、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政府信息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细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目录,及时做好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属性;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要继续清理《条例》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十八)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一致。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批准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严禁越权发布。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信息准确一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十九)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公开前,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二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要以事实说话,发布用语“短、实、新”,避免“假、长、空”,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二十一)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水平。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管理服务,进一步明确接待受理工作标准,耐心交流,热情服务,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五、加大组织管理力度
(二十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已经设置专门机构的,要加强力量配备,把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配置到关键岗位,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新闻发言人;未设置专门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整合资源,调配力量,形成合力;有条件的应尽快成立专门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管理负责人、政务微博管理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二十三)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工作。要对主动公开业务量大、依申请公开任务重的单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对处于一线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
(二十四)加强信息公开监督保障。继续完善考评机制,将市级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考评范围,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提升考评效力。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政府做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绩效管理考评范围。推进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的建设。(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