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7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是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和原市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计生委。
(二)划出的职责。
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大改革力度,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融合。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5.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卫生事业均衡发展;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6.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7.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进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相关任务;统筹规划和协调北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2.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分析和预警工作。
3.负责本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组织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促进行动。
5.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6.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相关工作;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7.负责建立本市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参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
8.负责本市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本市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械的集中采购工作,统筹协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9.依法对本市公共卫生、医疗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10.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本市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11.组织建立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12.负责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3.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医疗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指导避孕节育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
14.负责对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5.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16.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爱国卫生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北京市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7.负责本市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区县各部门干部医疗保健的管理工作;参与组织落实在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1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事项。
1.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3.医师执业注册;
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台湾地区医师来大陆短期行医注册;
6.护士执业注册;
7.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9.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审定;
10.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审定;
11.放射诊疗许可;
12.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1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批准(本市范围内);
14.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权限内);
1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6.设立血站批准;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18.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21.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2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
2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2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27.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28.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29.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审核;
30.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审核;
31.艾滋病确证、筛查实验室验收;
3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初审;
33.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初审(由本市出发跨省运输);
34.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批准(本市范围内);
35.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批;
36.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核;
37.医用特殊物品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权限内);
38.组织义诊活动备案;
39.医疗广告审查;
40.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41.特殊情形再生育子女批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大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业务的综合协调;负责卫生领域对口支援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
负责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标准,编制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所属单位的后勤改革及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承担首都医药卫生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综合监督处。
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政策拟订、规划计划拟订、考核评估、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保卫工作。
(五)信息统计处。
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统计管理、统计调查与分析工作,监测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参与北京市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拟订本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推进北京地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承担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公共卫生管理处)。
负责本市公共卫生管理的综合协调;拟订地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监测和疫情报告,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推进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拟订精神卫生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健康促进处(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本市健康促进和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村镇创建工作;依法负责开展禁控烟工作和全市除“四害”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负责本市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订基层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
(十)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康复护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老年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老年卫生、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医政医管处(社会办医服务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建议;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从业人员的准入工作;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质量和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临床实验室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拟订血液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拟订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药械处。
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制剂、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临床药品;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械的集中采购工作,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拟订、发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照国家监测计划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负责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建设;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区县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十六)公众权益保障处。
负责推动建立新型医患关系,处理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投诉;承担相关信访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的目标、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处。
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八)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政府、民间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负责组织国际医学交流、国际医学会议与国际科技合作;负责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合作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卫生合作交流相关事宜;承担本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九)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研究起草本市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协调国家和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保健基地、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保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北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总费用的核算及财政投入的监测;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相关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十一)组织人事处(人才处)。
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统战、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培训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组织本系统政工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卫生领域对口支援人员的选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北京地区卫生行业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18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处级领导职数25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41副。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中医局和市医院管理局。
(二)指导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市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调控战略,拟订人口政策;负责人口调控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口调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调控规划和政策,落实本市人口调控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确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计生委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互相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