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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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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8 09:52:4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43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4/5/22/10302672.s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国家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二)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三)主要目标。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水资源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政府考核评价“三大体系”。到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3.1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降低3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到2020年,水资源管理各项指标达到全国较高水平。到2030年,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源地和水库水质全面达标,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在规划和项目核准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河流水电开发规划、重大产业布局以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布局等,应当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严格取水许可。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各地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的调度运行方案和取用水计划进行取水发电,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控制指标。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取(排)水用于生产的以及矿井非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的,要限期办理。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应当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加强地下水成井和回灌管理。

  (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按规定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集中投入,通过5—8年努力,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对达到节水型社会要求的重点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节水型社会示范县(市、区)称号。

  (二)强化用水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申请核准和备案时应当依法提交节水“三同时”方案。强化农业灌溉节水,加大工业节水力度,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三)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取水单位要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依法进行检定。推动水平衡测试,抓好节水产品认证。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加强取用水计划管理,提高节水管理水平,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依法做好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定和完善工作,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达标考核,落实限制排污总量控制目标。

  (二)强化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电站延续取水许可时,原审批未规定下泄流量或者下泄流量值低于《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的,应重新论证并确定下泄流量值,提出并落实下泄流量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水库和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以河流或流域为单元建设水资源保护工程,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五)开展水生态文明试点和创建工作。加强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保护,抓好水功能保护区和城市水景观恢复与改善,开展河流健康评估,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省政府对各市(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监管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水平,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五)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督。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水资源法规制度,做好“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严格水资源执法,构建稳定和谐的水事秩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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