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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酒类产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宜食药监办〔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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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6 17:24:07  来源: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60
核心提示:为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证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宜食药监办〔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5-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bycfda.gov.cn/DetailContent.aspx?n=FileNotice&id=193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稽查分局: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30号)精神,为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的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获证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对酒类生产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解决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问题;督促企业主动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酒类质量安全;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促进酒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开展方式。

  结合《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宜食药监〔2014〕8号)、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广等工作,开展对辖区内获证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工作:一是采取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获证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二是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试点开展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三是对酒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是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和检验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工作从5月14日开始至6月15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5月3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获证酒类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工作,6月10前完成企业隐患整改和不合格样品后处理工作,6月15日前完成不合格样品后处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报送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隐患排查和整改。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酒类生产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保障酒类质量安全,排查的重点内容为:

  1. 控制酒类中塑化剂污染情况。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酒类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开展自查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开展排查工作,特别是在抽检中检出塑化剂的,必须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酒类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原料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酒类。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酒类。

  3.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酒类。

  4. 出厂检验情况。企业要严格酒类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酒类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5. 标签规范情况。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酒类标识。不准将液态法酒类、固液法酒类标注为固态法酒类。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酒类(液态法酒类),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酒类(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酒类(固液法酒类),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酒类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酒类。

  (二)产品的抽样检验。

  三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结合本次专项检查的要求,将《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宜食药监〔2014〕8号)酒类产品定检计划调整为集中抽样检验,集中在5月14日至6月10日开展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验工作,抽样及检验按CCGF 103.1-2010《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要求执行。所抽样品必须由生产企业确认核实,填写抽样单并提供有关材料(如企业标准等)。

  (三)试点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督促酒类生产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酒类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酒类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酒类质量安全。

  (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在酒类生产企业中推广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采取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为关键环节,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利用信息化技术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酒类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全程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五)加强白酒小作坊监管。

  开展白酒生产小作坊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检查重点放在检查白酒小作坊生产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原辅材料进货是否严格把关、是否使用食用酒精勾兑白酒、是否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进行违法违规包装标识等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对酒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开展监督抽检。

  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酒类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要将酒类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酒类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酒类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酒类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酒类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酒类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制定本区域酒类产品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工作情况,争取政府在人、财、物上更多的支持,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和行刑联动作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工作力度。

  (三)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酒类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酒类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酒类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31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服务平台作用,形成全民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请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稽查分局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酒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报送市局,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科刘勇,联系电话:0717-6853722。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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