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 [2006]5 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14年度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4年1月1日前获证和2014年度换证的食品加工企业以及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二、年审方式
采取市局统一组织,各县(区)局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年度审查工作,有关技术机构配合的方式。
三、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自2014年5月15日起到7月15日结束。
四、年审程序
1、自查申报。自5月15日开始,各县(区)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动员部署,及时通知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辖区所有应参加年审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在5月30日前向所在县(区)局提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自查表(详见附件1、2、3、4,表格及文件可在市局网站下载)。
2、受理审核。各县(区)局按照材料受理、审核、确定材料审查结论、确定现场抽查企业的工作流程,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查结论为符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整改复审合格后,年审材料审查结论为整改符合。
3、实地抽查。在材料审核的同时,要按照获证企业总数10%以上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实地抽查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审查结论为符合;对实地抽查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实地审查结论为整改符合。实地抽查应提前通知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于需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应根据抽样规范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市局对各县(区)局及企业实施现场抽查。
4、确定综合审查结论。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情况,确定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共分为三种。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二是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查有不符合项为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三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后,书面审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仍不符合的、产品质量经检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各县(区)局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填写《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表》(附件2的表8或附件4表9),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背面填写审查结论,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5、总结上报。各县(区)局年度报告审查完毕后,认真梳理分析总结,于2014年7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获证企业年度审查情况总结报告和附件5、附件6、附件7。
6、归档通报。各单位对年审材料梳理归档总结上报,市局将对年审工作进行通报。
五、年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审查的企业,由各县(区)局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处理。
2、对于年审中发现企业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由当地监管部门负责将上述企业名单抄报市局,并共同督促企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序。对于年审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督促企业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3、对在年审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者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企业要依法严格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周密计划安排,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县(区)局在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市局;对企业不再继续生产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各县(区)局督促企业按时报送材料,按时间要求向市局报送各种资料。
联 系 人:丁帅
联系电话(传真):3221956
邮 箱:bzspjgk@163.com
附件:1. 食品获证企业应提交的年审材料明细
2.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3.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材料明细
4.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5.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统计表
6、未按规定参加年审企业名单
7、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年度报告汇总表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