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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补充规定》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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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4 10:35:35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58
核心提示:《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鼎政办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angde.gov.cn/art/2014/4/29/art_49229_148204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管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自筹资金是指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投资外,主要由当地群众自行筹集的所有用于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用地、电力、入户、五保户(五保户免收入户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筹集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自筹资金的乡镇(场)、街道、区直水利工程单位、工程受益区成立的改水理事会。
 
  第五条 在受益区乡镇(场)、街道领导下,由所在地的区直水利工程单位或水利管理站牵头,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改水理事会,协助和监督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场)、街道对改水辖区内群众自筹资金的筹集标准、办法,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负总责。工程完工后改水理事会须向乡镇(场)、街道报告并将自筹资金帐目交相关部门审结或审计后向辖区群众公布、公示。
 
  第七条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农民自筹资金标准由受益区改水理事会组织工程项目部专业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测算,并根据现行物价及用工水平核定,改水自筹资金标准要考虑特困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第八条 自筹资金收取标准和总额须在乡镇(场)、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改水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农村饮水安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自筹资金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在项目正式实施前全额缴存到改水理事会或工程项目部自筹资金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严禁隐瞒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不属于群众自筹资金项目开支的各类支出不得擅自列支。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拨付应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由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合同书及施工情况拟出申请拨款单。
 
  第十二条 在支付厂家、供应商及施工单位或个人货款、工程款及劳务费等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附件。
 
  第十三条 在资金拨付时,须经乡镇水利站技术分管负责人、改水理事会理事、乡镇(场)、街道分管领导在拨款单上签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厂商或经销商。
 
  第十四条 各乡镇(场)、街道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货款时必须从应付款项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比例为工程款结算总额的5%,确保项目工程出现缺陷时及时进行维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五条 专户内的自筹资金不得进入村、乡财务专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不按规定动用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场)、街道自筹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向受益群众公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水利部门和社会监督及审计部门审计。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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