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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消〔2013〕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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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6 15:34:00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  浏览次数:1665
核心提示: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闽工商消〔2013〕507号
发布日期 2013-12-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消法》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工商部门转变职能和履职尽责提供了良好机遇。为全面、准确实施新《消法》,贯彻落实张茅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新《消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认识新《消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工商执法人员培训。新《消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其内容体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省局将采取集中培训与视频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新《消法》培训工作,各市、县(区)工商局依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在2014年1月底之前完成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授课、全员学习、分级宣导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的教育培训,提高对新《消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新《消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了解新《消法》对工商部门消保工作赋予的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执法人员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经营业主的指导宣传。新《消法》强化了经营者义务责任,细化充实消费者权益规定,将对经营者的经营规范产生深远影响。各级工商机关要以宣传新《消法》为契机,充分依托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行业协会等机构,广泛开展经营业主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是针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开展对通讯服务、金融服务、房地产、医疗服务等行业的行政指导工作;二是针对缺陷商品召回、举证责任倒置等经营者义务,广泛加强对经营业主,特别是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业主的指导培训,引导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三是针对网络、电视购物等非现场购物的规范规则,加强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电视购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探索非现场购物商品质量监测方式;四是积极宣传新《消法》加大了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的赔偿、处罚力度条款,引导经营者增强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对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消法》适逢3.15施行的有利时机,通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多载体地开展新《消法》宣传活动,扩大工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和新《消法》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一个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工作环境,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二、依法履行新《消法》赋予的监管执法职责,提升消费维权监管执法水平
 
  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关注了新兴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行政部门监管职责和执法手段,也对工商部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县(区)工商局要以贯彻实施新《消法》为契机,以总局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为抓手,针对群众普遍反映、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查处一批、公布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执法合力和执法声势。
 
  (一)努力拓展维权领域。在做好商品消费维权的同时,尤其要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部署,集中开展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定向跟踪和综合分析五大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维权数据信息,为加强市场整治、规范行业等提供决策支持;用好用足新《消法》赋予行政执法手段,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非现场购物虚假标注信息甚至不标注经营者信息等违法行为,推动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新《消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职责,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总局即将出台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为契机,以群众投诉热点为导向,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跟踪掌握重点商品质量状况;要增强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利用效率,扩大社会影响力。
 
  (三)继续推行完善“诉转案”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工商局要继续强化消费调解与监管执法衔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诉转案”考核力度,实现“以案促管”、“以案促调”,实现两手抓、两促进,有效震慑违法经营、树立工商部门执法权威。要以大力推进“12315诉转案”工作为抓手,扎实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新《消法》的社会影响力。
 
  三、全面梳理维权程序,规范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一)进一步梳理细化工作流程。新《消法》对工商部门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总局即将出台实施的《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实施办法》的相关规范和流程,重新梳理和制定12315工作规范及程序规定,要在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和提高诉求解决质量上狠下功夫,加强重大、疑难投诉举报的研究处置;要全面深化“八率”考察评估工作,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全面巩固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率效能。
 
  (二)进一步深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要继续加强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12315数据分析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对经济活动的服务功能。要以总局研究开发12315数据分析模型、建立“12315消费维权指数”体系为契机,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消费者诉求热点和各类消费市场秩序动态,深入研究从消费者诉求反映出来的市场交易秩序、居民消费状况等宏观经济情况,对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重点商品和服务中消费者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判,为工商机关确定市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行业规范的科学化水平提供参照,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为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供指引。
 
  四、加强协作配合,构建消费维权长效机制
 
  各市、县(区)工商局要以贯彻实施新《消法》为契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树立社会化监管理念,积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互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破解消费维权工作难题,加强消费维权工作顶层设计,形成横向联合、纵向联动、优势互补、协同共治的消费维权整体合力,实现每个消费领域、消费环节对消费者权益的无真空、无间断保护,建立健全消费维权长效机制。要积极支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和消委会“两只手”的作用,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在贯彻落实新《消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好的经验做法等要及时做好材料总结和上报工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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