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为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实现“抽检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抽检机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商品质量抽检中样品抽取及不合格商品查处等相关工作。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二、制定抽检工作计划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抽检。抽检工作计划应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抽检计划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抽检结果处理
(一)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
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二)对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对于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内在质量合格的,可依法督促其停止销售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于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抽检机关公布的抽检信息,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抽检中发现的假冒伪劣性质恶劣、并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报省局批准,根据《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开展专项市场整顿、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清查。
四、抽检信息公布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抽检、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抽检数据,分析抽检信息,做出抽检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及其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费者,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抽检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经营者、样品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抽检概况、抽检结果、不合格项目、抽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抽检结果分析及消费提示等。
本着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对检验中发现的“外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可暂不向社会公布;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程度较为轻微”的商品,可视情节暂不向社会公布。暂不对外公布的商品信息应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体研究报局领导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商品抽检结果及相关信息对外泄露或作为商业广告的依据和作其他形式的宣传。抽检信息公布机关公布的抽检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五、抽检信息通报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抽检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内外通报机制。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及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将抽检信息及时通报给生产者所在地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适时通报抽检结果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根据具体情况与行业协会合作召开商品质量分析会,组织相关经营者和生产者负责人参加,通报抽检结果,商研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办法,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六、样品管理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购买的样品属于国有财产,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对样品的使用情况分类列表造册,并将实物按合格、不合格、可使用、不可使用进行分类,并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移交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承检机构移交样品时,应当由组织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关部门(接收方)、承检机构(移交方)、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方)三方工作人员在场,对移交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接收的样品由组织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关部门保管处理。
七、抽检文书及其他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另制定有关抽检文书和表格(另文下发),供组织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使用。
各地应结合实际稳妥地开展抽检工作中,注重总结工作经验,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