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舟市监办发﹝2021﹞5号)要求,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抽检。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承检单位
本次抽检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样品检验和报告出具、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完成检前、中、后的抽样、对接、复检等全程任务),完成承担本次的监测抽样检验工作。
二、抽检时间、区域及批次
1.时间:2021年5月13日-5月30日。
2.抽样区域:舟山市生产场所及流通领域各经营场所。
3.抽样批次:生产领域按照省产品监督抽查系统平台下达的计划指标及生产企业实施,批次共14批次;流通领域商品抽检批次共15批次,其中定海5批次,普陀5批次,新城3批次,金塘2批次。
三、抽检程序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具体实施。确定的承检机构具体负责抽样和检验,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抽检必须分离。
(一)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仓库内的待销产品和生产企业仓库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二)抽样数量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领域抽样按浙江省评价规则实施。
2.食品相关产品流通领域抽样:
(1)保鲜膜、袋: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卷,其中2卷作为检验样品,1卷作为备用样。
(2)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00个,其中50个作为检验样品,50个作为备用样。
四、检验依据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10457-198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188-2020,GZ29270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工具)188-2020,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188-2020,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
五、检验项目
序号 |
商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价格(元/批次) |
1 |
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 |
(生产领域)评价规则 |
3000 |
2 |
保鲜袋,保鲜膜,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
保鲜膜:气体透过率(O2)、水蒸气透过量、感官要求、总迁移量(乙酸)、总迁移量(乙醇或水)、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保鲜袋:感官要求、总迁移量(乙酸)、总迁移量(乙醇或水),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微生物指标、感官要求、总迁移量(乙酸)、总迁移量(乙醇或水)、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
|
2000 |
六、判定原则
复合膜袋依据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非复合膜袋、保鲜膜、保鲜袋依据GZ29270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依据GZ29270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188-2020《浙江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进行判定。
七、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对判定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规范管理抽样过程,抽样人员对抽样的整个过程应当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抽样、检验、数据录入、结果寄送等工作,并将抽样工作小结、监督检验结果材料(产品质量分析报告,产品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及企业抽查汇总表、检测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报送我局。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产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承检机构应将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一式五份(流通领域)、一式三份(生产领域)寄给本次抽检的组织单位,所抽样品的标称生产企业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所抽样品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送达受检单位,一并函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函告包括公函、检测报告和抽样单。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