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共十六条,对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货查验等义务、主观状态的认定、说明进货来源、案件行政决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包括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简单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者,都将适用本规定。
《指导意见》的出台及时厘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上述免予行政处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解决了基层执法的困惑,为正确适用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了指南,亦是正确保障食品安全立法利益实现的切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