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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清真食品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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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1 16:51:24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3
核心提示:为了确保2014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博览会期间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尊重和保护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现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清真食品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4]4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421/n616010365.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2014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博览会期间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监督管理,尊重和保护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组织开展清真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
 
  结合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利剑”专项行动,及时制止和查处制售假冒“清真”食品违法行为,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协同民宗委、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西宁地区,特别是展会和展会人员住宿、途径地周边食品经营户“清真”食品来源渠道、索证索票、包装标识等内容的检查。严厉查处冒用“清真”标识、无证经营,经销“三无”、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清真”食品以及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整治实效。一是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冷库和“清真”食品批发配送总代理、总经销,食品经营店为重点区域和环节开展专项检查,准确掌握“清真”食品经营总体情况,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二是以生产加工小作坊为主,重点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制作清真食品的原料或调味品、添加剂等,是否具有清真标识和索证索票手续,销售商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等监管制度,确保进、销货来源清楚,追溯有据。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督导检查,监督食品经营主体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不断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各项监管制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责任,及时索要“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切实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为全力保障2014年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博览会顺利召开,各地要深刻认识“清真”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任务、细化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制度规范到位,确保清真食品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二)大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治过程中,各地要加强与民族宗教、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联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清真”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关于“清真”食品的投诉举报,凡属职责范围内的,第一时间调查处理,保证所有举报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调查、反馈和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及时向举报者解释,主动帮助联系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努力消除因“清真”食品问题引发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确保我省“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地及时汇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5月23日前报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贾秀凤    邮箱:qhspjd@163.com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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