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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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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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4-12 | 生效日期 | 2014-04-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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