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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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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1 15:34:24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46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的要求和省政府、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2014年省农业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发布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质监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xnyt.gov.cn/nytwzq/xzcs/zjj/tztg/201404/t20140403_51096.shtml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的要求和省政府、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2014年省农业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201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4年3月28日
 
  2014年全省农产品 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简称《国办通知》)的要求和省政府、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4年省农业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办通知》要求,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的部署安排,围绕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总目标,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巩固多年来的整治成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稳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等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整治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整治由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区,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整治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014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我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法发〔2014〕26号)执行。
 
  此项整治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1-3月份,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下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3-11月份,组织开展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农资打假春季行动、夏季百日行动,秋冬季行动,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三)4-10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交叉互查、重点督查和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等指标。(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四)5-12月份,组织对重点地区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对养殖场(户)“瘦肉精”跨市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六)6-7月份,在前半年不定期督查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中期督查和交叉检查,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7-8月份,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八)9-10月份,省畜牧局组成检查督导组,分别赴全省11市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九)11-12月份,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对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厅各牵头负责局、处、室,要按照此方案中承担的任务,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厅属相关单位加强对全省本行业系统的督导检查,促进各市县认真落实相关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整治成效。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省农业厅将报请农业部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跨地区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市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4月1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周进军、安佰鲜;
 
  电 话:0351-8235283;传 真:0351-8235283;
 
  电子邮箱:sxncpj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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