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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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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09:56: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64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4/9/art_3883_4487.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清理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要求和过时的法规、规章,根据清理结果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发挥立法在改革进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加强立法调研,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体现中央和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简化行政审批,规范行政管理,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防止和避免固化、强化应当逐步改革的行政权力。要坚持民主立法,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还要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
 
  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全省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避免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要加强省法制办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要的立法项目由省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并尝试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在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省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于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之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送审稿的质量,报送送审稿时,要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重点说明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协调情况,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省法制办要不断完善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工作情况,保证立法工作计划的严格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4年立法重点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2014年中心工作,着力抓好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9件)
 
  (一)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请审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省法制办起草)。
 
  (三)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四)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请审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五)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老龄办起草)。
 
  (六)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气象监测、预报水平,提请审议山东省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保护条例草案(省气象局起草)。
 
  (七)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八)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林业厅起草)。
 
  (九)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省侨办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33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2件)
 
  山东省林权登记与流转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节能监察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山东省金融业发展促进条例(省金融办起草),山东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抗旱条例(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局起草),山东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
 
  (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6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省安全厅起草),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省司法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控制吸烟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省质监局起草),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条例(省地震局起草),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公共交通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三)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4件)
 
  山东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东营市政府起草),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水生生物养护管理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件)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2件)
 
  山东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政府投资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扶贫开发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山东省公益广告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局起草),山东省民间融资监督管理条例(省金融办起草),山东省曲阜孔庙孔林孔府保护管理条例(省文物局起草)。
 
  省政府规章
 
  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4件)
 
  (一)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要,制定山东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安监局起草)。
 
  (三)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农业厅起草)。
 
  (四)为了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制定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五)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六)为了加强土地调控和国有土地资产运营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修订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七)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自主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修订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省科技厅起草)。
 
  (八)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修订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九)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制定山东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起草)。
 
  (十)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制定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十一)为了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保障省级机关办公用房需求,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十二)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制定山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监察厅起草)。
 
  (十三)为了加强邮政市场安全管理工作,促进邮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山东省寄递市场安全管理办法(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十四)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28件)
 
  (一)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0件)
 
  山东省济南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起草),山东省土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海岸带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管理办法(省煤炭工业局起草)。
 
  (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1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打私办起草),山东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档案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起草),山东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三)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东营市政府起草),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小清河保护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采煤塌陷地治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2件)
 
  山东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省审计厅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25件)
 
  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促进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肥料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现代渔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省国资委起草),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国资委起草),山东省城镇和乡村居民经营旅游管理办法(省旅游局起草),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省残联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地区: 山东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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