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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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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08:16:51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95
核心提示:省局在组织对各地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的自制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不少单位超量使用泡打粉,导致面制品铝含量超标,存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为切实加强餐饮环节自制面制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滥用含铝膨松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函(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bllm/sp/gzwj/15383.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一季度,省局在组织对各地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的自制面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不少单位超量使用泡打粉,导致面制品铝含量超标,存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为切实加强餐饮环节自制面制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滥用含铝膨松剂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解决餐饮环节自制馒头、包子、煎饼、油条、糕点等面制食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滥用含铝膨松剂行为,进一步规范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含铝膨松剂的使用,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检查重点
 
  以自制馒头、包子、煎饼、油条、糕点等面制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团膳就餐单位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馒头、包子、煎饼、油条、糕点等面制食品滥用含铝膨松剂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工作,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搞好统筹,把专项检查与当前和全年工作有机结合,确保专项检查不流于形式。
 
  (二)严格开展监督排查。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经营自制馒头、包子、煎饼、油条、糕点等面制食品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含铝膨松剂采购、使用、保管是否规范,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同时,对有外购馒头、包子、煎饼、油条、糕点等面制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建立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不合格面制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三)着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在开展专项检查中,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更要注重长效监管,要及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大力研究推广无铝膨松剂或其他好的经验方法,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加强面制食品监管是一项惠民生、保安全的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加强正面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公众消费信心,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
 
  各地要及时报送专项检查相关信息,归纳汇总本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分别于4月30日前将省局监督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5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湖北省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表》(见附件)报送至省局食品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刘铭
 
  联系电话:027-87111532
 
  电子邮箱:hbspxf@163.com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餐饮环节自制面制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14年 月 日

类 别

项  目

有关情况

检 查

情 况

检查户数

 

整改户数

 

合格户数(含整改合格户数)

 

查 处

情 况

查处违法行为起数

 

立案查处起数

抽检不合格

 

其 他

 

罚款金额(元)

抽检不合格

 

其 他

 

取缔单位数

 

吊销许可证数

 

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数

 

抽检

情况

省局统一安排

合格

 

不合格

 

各地自行安排(含县区)

合格

 

不合格

 

宣传

培训

情况

媒体宣传篇(次)

 

发放宣传资料(份)

 

培训人数

 

         

说明:罚款金额以立案数统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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