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寿光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4日
寿光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3〕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一)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行政编制总额,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的“三定”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结合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重新拟定;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在潍坊市机构编制部门部署后,统一进行清理规范。
(二)调整设置基层工商所。按照“一镇一所”的原则,对原有22处基层工商所进行整合。设立圣城、洛城、文家、古城、孙家集、稻田、侯镇、羊口、营里、田柳、上口、台头、化龙、纪台14处镇(街道)工商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蔬菜批发市场管理所,将开发区工商所更名为张建桥工商所,调整后16处工商所均为市工商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由221名调整为146名。
撤销城关工商所、田马工商所、道口工商所、王高工商所、北洛工商所、留吕工商所、西苑商城管理所、机动车辆交易和运输管理所,整合撤销后收回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75名。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收回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核减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市质监局行政编制2名。为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19名。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考虑到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任务较重,为适应工作需要,配备局长(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食安办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二)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在各镇(街道)设立14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共核定75名行政编制,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监管任务较重和承担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任务的镇(街道),其所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人员可适当加强。所需编制从工商部门划转。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机构编制事项,以市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为准。
(三)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整合全市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市检验检测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市检验检测中心。
推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和职能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五)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六)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调整至畜牧部门负责。职能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入市畜牧兽医管理局监察所。
(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进一步落实鲁政发〔2013〕24号文件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渔业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用,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
(八)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措施。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等部门间的衔接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
四、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三定”规定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各项划转移交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综合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检验检测水平。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后,要保障工作经费水平不降低。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在改革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借机侵占、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