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22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8 15:40:19  来源: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70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19号),设立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防城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发布单位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防政办发〔2013〕122号
发布日期 2013-1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cgs.gov.cn/pubinfo/9510.aspx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2月24日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3〕119号),设立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防城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资格认定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职责:
 
  1.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6.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7.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转变下放给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工作规划,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注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驻店药师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稽查科(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负责发布相关产品质量公告;承担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问题产品召回、处置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及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环节的监测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民族药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受理、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组织开展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监管工作; 负责药品广告的监控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配合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配合药品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
 
  (七)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有关许可工作;负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化妆品经营许可、药品和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3名(含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划转6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划转2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局长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农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防城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避免监管漏洞。除上述明确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以外,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其他方面和环节的监管,全部由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与城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使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041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