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监管,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餐饮消费环节,确保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切实解决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无包装、无标识、标识不全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以及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等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就规范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采购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全面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应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1、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送货单。
2、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并索取该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或送货单。必要时可索取食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
3、严禁从无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
二、加强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包装容器及标签标识的管理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规范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采购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必须有独立包装(小包装),独立包装(容器或小包装)应当有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保质期、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或标识不全的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
切实加强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包装容器的管理,贮存、盛装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禁止采购和使用污秽不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容器盛装的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
三、强化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监管要求
当前,餐饮服务单位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采购渠道复杂,来源不明、索证索票不规范、产品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产品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全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重要隐患。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采购和使用,保障餐饮服务饮食安全。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署与落实。各县(市、区)局(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来部署和落实。要及时将《通知》转发到各餐饮服务单位,宣传不合格散装食用油、散装白酒的食品安全隐患,以及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劣质白酒会对健康造成的危害,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
(二)严格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要结合日常监管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的散装食用油和散装白酒索证索票是否齐全、记录信息是否一致、包装标识是否完整、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购进渠道是否合法等问题,及时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一旦发现采购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合格证明、包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教,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责任人的自律意识。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督促其做好食用油、白酒的采购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增强餐饮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自觉规范食用油、白酒的采购、验收行为。
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