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就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近期立即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落实。
二、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撰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全面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的指导和管理,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其经营食品的抽检工作力度,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监管学校食堂数量的10%。同时,重点检查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用水卫生、应急处置等情况,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及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学校食堂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加强日常巡查,突出跟踪检查,并及时录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通报同级教育部门。对达不到供餐要求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坚决予以关闭。
四、认真贯彻落实学校食堂自主经营模式要求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全面推行食堂供餐模式的通知》(酒政办发[2014]30号)精神,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零利润”的原则,实行学校自主经营,直接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合同到期的要坚决收回;未到期的要做工作收回;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食堂,由政府收回,交学校管理。现承包期未满的学校食堂、学校直接经营的食堂均不得提取管理费等费用,不得产生利润;仍将学校食堂发包或合同到期又续签的,或由食堂缴纳管理费的,或将由学校开支的经费从食堂列支的,一律按违纪行为处理。自春季开学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法人、负责人不得是学校以外的从业人员。
五、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学校食堂硬件配套设施,确保辖区内各类学校食堂全部达到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B级标准及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按时完成学校食堂2014年量化分级管理首次动态评定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认真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充分发挥学校校刊、广播和黑板报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饮食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大力开展学校食堂开放日等活动,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检查。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细、抓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检查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一把手要负首要责任,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认真排查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专项监督检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于3月26日前,分别将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教育局适时对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酒泉市教育局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