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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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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0 14:40:08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8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4〕41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1/gkxx/201403/t20140306_778034.htm?type=szf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减少监管环节,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根据省政府部署精神,原垂直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局长、党组书记)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新增设的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建方案(含领导干部配备事项)应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的意见。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对我市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其中,新增设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调整设在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促、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考核评价本辖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三)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和技术资源
 
  将我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及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相关人员和编制、装备和经费基数,划入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划转人员国家规定的职级待遇不降低,超出新核定职数安排的在规定时限内消化到位。
 
  (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后,与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全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区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平台。支持各地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2014年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正常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建立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个别特大的乡镇(街道)可单独设立1个派出机构。单独设立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按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名称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每个派出机构核定3-5名行政编制,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经济发达、监管任务重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人员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划转核定的编制总额,在乡镇(街道)科学合理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由市编办会同各县(市)区制定设置方案,报省委编办备案后实施。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协管员、社区工作服务站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任务。要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三、落实责任
 
  (一) 切实承担属地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同时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 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全市各级政府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海洋渔业(水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 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
 
  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基本民生,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抓紧抓好涉及本级本部门的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本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周密制定改革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改革期间,各有关部门仍依照原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和药品监管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到位,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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