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权限,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工商、质监部门机构编制纳入市机构编制总量,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的“三定”规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号)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重新拟订。市工商、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济宁市编办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统一进行清理规范。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卫生局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不再保留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2013年12月底前印发《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组建曲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收回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4名、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核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2名。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0名。按照“人随职能走”原则,将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划入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二)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根据我市实际,在全市12个镇街设立12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共核定行政编制60名(市工商部门划转55名,我市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5名)。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其他具体机构编制事项,于2014年1月底前,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中明确。妥善解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人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完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另行确定。
(四)完善县级检验检测体系。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整合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农业局所属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职能,组建市检验检测中心,为市政府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任务。核定事业编制30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推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检验检测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验检测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不再加挂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牌子。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回事业编制20名;收回市农业局所属的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事业编制10名;共计事业编制30名。职能和机构调整涉及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安排。2014年5月前,相关机构的设立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文明确。
(五)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整合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组建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6名(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划转事业编制22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相应划转事业编制4名),配备大队长1名。职能划转涉及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2014年3月前,相关机构的设立调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发文明确。
(六)调整、明确生猪定点屠宰、酒类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职责。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畜牧兽医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单位)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以及有关农业投入品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无固定场所、未进入市场、流动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执法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有序推进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一)统筹推进各项改革。调整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统筹推进改革,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责任;有利于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同配合,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评估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人、财、物划转交接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