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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汕府〔20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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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3 13:57:01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1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13〕85号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2013-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zwgk.gd.gov.cn/00724020x/201312/t20131216_456936.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改革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晰和强化监管责任,减少监管环节,有效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改革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统一高效。既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又要确保其他相关部门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作用。
 
  2、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负总责,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构建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3、坚持上下对应,统筹推进。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要求,同步统筹推进市、县(市、区)改革工作。
 
  4、坚持创新机制,提高效能。切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政府机构职能
 
  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清理规范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注重相关制度、体系、标准、规范等建设,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监管市场,切实加强市场执法,推动监管重心由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尊重市场规律,逐步探索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市场规则体系,确立最后环节产品、服务提供者首负责任制和责任追溯体系,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加大对违规者处罚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和实名举报人奖励制度,提高消费者自主维权意识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征信工作和失信惩治,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整合划转监管职能
 
  整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承担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整合模式,将以下职能整合划入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1、卫生部门的依法修订药品、医疗器械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拟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承担的全部职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
 
  4、经信部门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
 
  将经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业部门管理。
 
  (三)合理调整设置机构
 
  1、市、县级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单独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红海湾开发区参照县(市、区)的设置,单独设立;汕尾市和陆丰市、陆河县在保留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从相关部门划转职能、人员编制,用于充实监管力量;海丰县要将上一轮大部制改革试点时整合的职能、人员编制从县卫生局中划出,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出的人员编制不得少于当时并入时的数量;城区、红海湾开发区要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好从相关部门划转的人员编制,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华侨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委托华侨管理区管理。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既要在业务上与省对应,又要兼顾人员编制数量实际,严格执行粤办发〔2001〕6号文有关规定,尽可能整合设置综合机构,实行“大科(股、室)制”,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红海湾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可视编制数量实际精干设置。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2、市、县(市、区)执法机构。市、县(市、区,不含红海湾开发区)统一组建食品药品执法机构,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汕尾市食品药品稽查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各级执法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与内设机构同级建制。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日常执法检查、受理违法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汕尾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在原行政执法局基础上成立,主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大要案查处、组织开展跨县(市、区)执法、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指导全市稽查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执法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日常执法和一般案件查处。红海湾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设执法机构,直接以局的名义执法。
 
  3、乡镇派出机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因地制宜在乡镇分片设置若干个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正股级,作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能。市、县(市、区)区域内的街道(镇)暂不设派出机构,由区(县、市)局直接负责辖区内各街道(镇)食品药品监管和日常执法。各地要根据人员编制数量和乡镇实际合理精干设置派出机构数量。
 
  每个乡镇(街道)必须指定1名食品药品监管联络员,明确1名乡镇(街道)领导分工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村(居)设立协管员,由村(居)工作人员兼任,由所在县(市、区)和街道(镇)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协管员具体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4、检验检测机构。市级要将质监等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编制、装备等资源整合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独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快筛平台。
 
  (四)配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
 
  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力量所需人员编制,除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原则,从原同级食安办和工商、质监系统划转外,还可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等办法,在核定的同级编制总额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力量。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连人带编整体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人员编制,严格执行省编办《关于下达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编制及划转巡查人员数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215号)的规定,具体方案另文明确。从各相关部门划转人员、编制的,要连同相关经费基数一并划转。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努力争取省财政支持,加大财力投入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检测机构的办公场地、设备,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负总责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海洋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要在清理整顿食品加工黑窝点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对于兼营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两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重复执法或出现监管盲点。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经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经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计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计划。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相关事宜。
 
  8、市与城区、红海湾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划分。
 
  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药品批发、连锁零售企业,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名称由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的许可及监管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企业名称由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的许可及监管工作分别由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职能调整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市本级按省的要求抓紧完成改革任务,县(市、区)改革于2013年12月中旬前完成。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得干预改革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工作。财政、国资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检验检测设备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国有资产的划转和核拨工作。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增编制和人员管理,注重人员素质和岗位需求,要通过公开考录等方式选配人员,确保人员配得强,用得上。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严肃改革纪律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乘改革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新机构组建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过渡期间因工作失职、推诿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地区: 汕尾市 
 标签: 指导意见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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