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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区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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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03 13:19:17  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5
核心提示:《安宁区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政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anzhou.gov.cn/root84/auto477/201402/t20140211_295006.html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宁区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安宁区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发〔2013〕219号)、《关于划转县区工商系统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资产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兰工商发〔2014〕15号)和《关于划转县区质监系统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资产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兰质监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我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完善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提高监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区政府的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简政放权,优化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区工商、质监部门实际,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机构。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宁分局(经开分局)及其所属检测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宁分局及其所属机构全部划转移交安宁区政府管理。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工商、质监部门均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原定机构规格不变。
 
  (二)编制。人员编制划转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市县工商质监系统人员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49号)为依据,移交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三)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安宁区工商、质监系统现有人员整建制划转交接,领导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移交。
 
  (四)经费。按照“经费随机构走”的原则,安宁区工商、质监部门各类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五)资产。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安宁区工商、质监系统现有资产、债权债务一并下划区政府。
 
  三、组织实施
 
  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时间紧,任务重,按照省市要求,为了按时完成调整工作,区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按以下节点推进。
 
  (一)接收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照省市编制部门文件要求,积极与市编办沟通,做好划转到我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实、分解及接收工作。(区编办负责,工商、质监部门配合,1月22日前完成)
 
  (二)接收移交资产、经费。做好划转到我区的工商、质监部门的资产清查、核对、统计及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区审计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工商、质监部门配合,1月28日前完成)
 
  (三)接收移交人员。做好划转到我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档案审核、统计工作。(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工商、质监部门配合,2月24日前完成)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雒泽民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杨军任副组长,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宁区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编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推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顺利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调,加快进度。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尽可能缩短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过渡期,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移交划转工作。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强引导,平稳过渡。工商、质监部门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过渡期各项工作的无缝衔接,确保体制调整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市场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纪律,切实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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