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环节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食药监餐保〔2014〕2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环节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食药监餐保〔2014〕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7 08:12:2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0
核心提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呈上升态势,省内持续出现病例。为建立餐饮环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长效机制,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环节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杭食药监餐保〔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xxbs/T475616.shtml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近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呈上升态势,省内持续出现病例。为建立餐饮环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长效机制,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4]1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0号)精神,现就餐饮环节做好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高度,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和其他部门一起共同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继续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禽和禽类食品消费安全。
 
  二、根据疫情变化,合理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我市主城区不得采购活禽,未实行永久关闭活禽交易市场的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根据当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检测情况,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对活禽和禽类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各地要督促餐饮单位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求购入的活禽和禽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动物检疫有关规定,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活禽和禽类食品。
 
  三、强调属地监管,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属地监督,守土有责,立即制定实施方案,责任到人,严格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以保障餐饮单位禽类食品安全。
 
  (一)我市主城区严格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严禁餐饮单位(餐馆、快餐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的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宰杀活禽。
 
  (二)餐饮单位要建立完善禽类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索证索票,并签订禽类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合同(协议),确保采购的禽类食品安全。
 
  1、主城区餐饮单位只能采购冷鲜(冰冻)禽类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禽类食品。
 
  2、主城区餐饮单位要从具有禽类食品冷鲜(冷冻)供应体系的单位或终端销售供应点采购。对于大量采购的餐饮单位,要考察活禽来源和定点屠宰点,确保禽类食品安全。
 
  3、餐饮单位要对采购的禽类食品逐批验收并予以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批次、保质期和供应商等信息。
 
  4、对不符合冷鲜(冷冻)要求的禽类食品应当拒收。
 
  (三)餐饮单位应有存放冷鲜(冰冻)禽类食品的设施设备,并按储存要求进行存放。冷冻冷藏设施设备应定期保养、清洗。
 
  冷鲜(冷冻)类禽类食品有保质期的,应在保质期内使用,暂没有明确保质期的,要及时使用,冷鲜类的一般宜在7日内使用。
 
  超过保质期限的禽类食品应以无害化处理销毁并记录。
 
  (四)餐饮单位在加工禽类食品时要煮熟煮透,食用家禽蛋和鸟蛋时蛋壳必须用流水清洗干净,烹调应充分加热,直至蛋黄、蛋清完全凝固。
 
  (五)卤味店要建立完善禽类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台帐,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六)餐饮单位要建立完善文件管理制度,各项记录要有记录和审核人员签名,记录内容完整、真实,保存期不少于2年。
 
  四、加强宣传教育,重视信息通报,密切协调配合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宣传部门向餐饮单位和消费群体大力宣传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知识,引导禽类消费习惯,提高防病抗病能力。
 
  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我局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做好活禽和禽类食品的监管工作。
 
  2014年2月2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