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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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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4 15:38:43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5
核心提示:《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丰府办〔2014〕12号
发布日期 2014-02-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engshun.gov.cn/zwgk/fggw/zfgg/2014-02-13/1392257404d29863.html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关于加快新一轮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梅市机编办[2013]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1、重新组建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参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重新组建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丰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县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调整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将县农业局的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水产品以及县林业局的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设立镇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根据需要在镇级科学合理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结合我县实际,镇级共设立七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1)丰顺县汤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汤坑镇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2)丰顺县埔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埔寨镇、汤南镇、埔寨农场二个镇一个场区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3)丰顺县汤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汤西镇、北斗镇、八乡山镇三个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4)丰顺县丰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丰良镇、建桥镇、龙岗镇三个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5)丰顺县黄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潘田镇、黄金镇、大龙华镇三个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6)丰顺县留隍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留隍镇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7)丰顺县潭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对潭江镇、砂田镇、小胜镇三个镇域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实行监督管理。以上七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均定为正股级行政机构,各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探索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3、理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
 
  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丰顺县酒类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人员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属酒类管理办公室连人带编划入。撤销丰顺县酒类管理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配备
 
  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配备局长(县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县食安办副主任),稽查局局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1名。基层派出所合计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7名,其中:汤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县丰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县留隍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其余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编制均为3名(其中:行政编制各为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为2名)。丰顺县酒类管理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3名由原丰顺县酒类管理办公室连人带编划入,另2名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连人带编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原有3名机关事业编制,划出2名后,另1名由县编委收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不再配备机关事业编制。
 
  (三)理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县农业部门,县农业局可根据管理权限与其归口管理部门县畜牧兽医局进行协商,议定各自重点监管工作。县畜牧兽医局下设生猪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1名由原县生猪管理办公室连人带编划入,其余3名事业编制人员由县商业总公司划入。丰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丰顺县商业总公司不再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撤销丰顺县生猪管理办公室。
 
  (四)加快转变监管方式。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激励机制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约束制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确保主要力量用于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独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等环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
 
  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五)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
 
  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食品药品快检快筛平台。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形成政社合作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重视抓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的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三、落实监管责任
 
  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履行对本县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切实抓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一)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含畜牧兽医,下同)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农业部门、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涉及的运输、藏贮环节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活动的企业(如物流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运输、藏贮行为按照承担主体确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行为的监管。
 
  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流通和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卫生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犯罪活动。
 
  (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农业部门可以对市场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执法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县有关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工作步伐,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参照省、市的做法,成立丰顺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组织、编办、发改、财政、人社、食品药品、卫生、农业、林业、工商、质监、法制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做好部门协调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按市要求,改革工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三定”工作必须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严肃纪律,增强合力。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44号)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要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凝聚共识,加强指导。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地区: 广东 
 标签: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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