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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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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4 02:38:57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4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3〕44号
发布日期 2013-06-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3/07/26/010082064.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2013年沈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会精神,以保障第十二届全运会沈阳赛区食品安全为中心,整顿治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市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1.推进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各区、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调整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安办工作规则,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市、区县(市)、乡(镇、街道)逐级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2013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务必对职责不清的食品安全领域明确具体责任部门,消除食品安全责任空白特别是监管空白。各区、县(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职责,并上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2013年底前,各区、县(市)的全部乡(镇、街道)及2/3以上的村(社区)必须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和平、铁西、皇姑、于洪区和新民市要全面达到基本标准要求。8月底前,市食安办要对2012年各区、县(市)落实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4.开展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11月底前,各区、县(市)食安办要完成对审核确认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及助理检查员的全员培训考核,并按计划开展工作检查。
 
  5.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加强执法装备配置,开展对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教育培训,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100%建立信用档案,实现2家以上食品企业通过国家诚信体系评价。
 
  3.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深化整顿治理突出问题。
 
  按照市食安委下发的《沈阳市2013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各区、县(市)食安办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违禁超限”、“假冒伪劣”、“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保健食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酒类、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专项整治,打好清剿“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的攻坚战。
 
  (四)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监督抽检计划,特别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重点加强抽样检验。7月底前,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计划及风险监测方案要上报市食安办备案。认真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报工作。
 
  (五)全面做好信息报送发布。
 
  根据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管理制度,对各区、县(市)食安办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信息工作量化考核。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确保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素养。
 
  从2013年起,每年6月为我省食品安全宣传月,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确保宣传活动深入民心、办出实效。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和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与行为形成率监测,做好统计分析与评估。各类新闻媒体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宣传报道计划,做好食品安全政策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工商部门要加大食品违法广告打击力度。10月底前,各区、县(市)食安办要组织完成辖区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每人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七)加强群众监督,严惩违法犯罪。
 
  加强群众监督。各区、县(市)食安委及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办理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案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咨询投诉举报及时有效解决。扩大96151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制度的公众知晓度。市食安办每月对各区、县(市)办理情况进行公示。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结合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在确保“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假酒等食品安全犯罪不发生反弹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问责有效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八)全力保障“十二运”沈阳赛区食品安全。
 
  1.全力确保十二运期间沈阳赛区“食品违禁物质超标零发生、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零发生、食源性兴奋剂检测超标事件零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零发生”的食品安全保障目标。
 
  2.全面细化各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十二运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职责、责任目标和监管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与考核验收。
 
  3.严格按照十二运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操作规范要求,加强定点食品供应基地、企业和品种遴选确认工作与督查验收,对定点企业的赛会食品供应进行全程监管,组织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食源性兴奋剂食品的监督和检验。要按照组织开展重点品种、区域、行业、场所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以旅游景点、主要大街和比赛场馆周边的集贸市场、超市、便利店、小卖部、餐饮饭店为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
 
  4.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的人员利用出租房屋、闲置厂房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及时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5.各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本系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食品企业100%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强化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联动,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部署,有效落实。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市政府负责;各区、县(市)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做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监督管理计划下发后1个月内,各区、县(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保障,确保实施。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三)高度重视,强化考核评价。
 
  市食安办要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以日常考评和暗访检查为主,将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事故按有关时限规定报告,案件在立案查处1周内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责任。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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