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荣政发〔2013〕32号)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荣政发〔2013〕3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9 10:13:55  来源:荣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75
核心提示: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荣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发〔201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制定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荣成市人民政府
荣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荣政发〔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rongcheng.gov.cn/art/2014/2/13/art_78_26291.html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荣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发〔2013〕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严格市场监管。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改革工商、质监管理体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行政编制纳入市行政编制总额,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的“三定”规定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3〕72号)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重新拟定。
 
  三、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卫生局的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荣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荣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不再保留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收回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核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编制4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1名。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20名,可配备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二)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在全市22个镇街设立22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共核定行政编制110名,所需编制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75名,市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35名。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工作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管理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络,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
 
  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
 
  (三)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的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合并组建荣成市检验检测中心,为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承担市内检验检测任务。核定事业编制28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同时,市农业测试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监测站、农副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加挂市检验检测中心分中心牌子。各分中心行政上隶属于各职能部门领导,其人员编制不变,业务上接受各职能部门和市检验检测中心双重管理。为便于工作统筹,各分中心主任或所属部门分管负责人可挂任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职能及3名人员编制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
 
  (五)调整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市畜牧兽医局,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由市国内贸易办公室加挂牌子改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牌子。
 
  (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边界,填补监管空白,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及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畅通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市编办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编办、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资产、债务、非税收入和财务经费划转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二)强化部门协作。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改革举措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和避免产生监管脱节。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后,要尽快完成监管工作的平稳交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改革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体制改革情况进行评估。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或违反相关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障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确保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附件:荣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荣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江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洪晓市委常委、副市长
 
  于松涛 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成 员:张建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时英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食安办主任
 
  王云雷 市财政局党委书记
 
  梁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钱栋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松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孙一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张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地区: 山东 
 标签: 体制改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