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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英编字〔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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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5 16:50:11  来源:英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浏览次数:2847
核心提示:《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编委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英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英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英编字〔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ingde.gov.cn/info/96869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编委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英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
 
  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3〕102号)和《中共英德市委办公室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英委办〔2013〕119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设立英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加挂“英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划转的职责
 
  1.市农业局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林业局承担的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并委托市畜牧水产局承担。
 
  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对全市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委托市卫生监督所承担。
 
  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用畜禽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种畜禽、水产种苗、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市畜牧水产局。
 
  9.根据省和清远市的要求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受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审批。
 
  2.根据清远市的要求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和各镇(街)的监督检查指导机制。
 
  3.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清远市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及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清远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各镇(街)、各基层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宣传、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应急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基层派出机构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承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协调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来信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及普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清远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食安委决策服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统计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及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机关和基层派出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督查;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统计、分析。
 
  (三)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和指导基层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系统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安排、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财政局下拨有关项目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派出机构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评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指导英德市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交流、咨询及培训等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开展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食品市场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基层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开展许可验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和广告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食品餐饮监管股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基层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开展许可验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基层派出机构严格依法开展许可验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药库药房;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化妆品监管股
 
  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化妆品质量和标准的有关监管工作。
 
  (九)行政许可股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
 
  (十)稽查局
 
  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基层派出机构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和查处工作;受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英城街道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及稽查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不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农业、林业、城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产农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与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
 
  经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县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事宜。
 
  (八)稽查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共13个,均为正股级建制。分别为大站、望埠、沙口、连江口、英红、石灰铺、大湾、浛洸、西牛、九龙、白沙、桥头、东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的稽查执法和打假工作;协助开展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安全事故的调查及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工作;制定辖区内年度食品药品安全检查计划并实施;负责报送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案件监管数据和信息;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安全教育和其他培训工作;协助稽查局制定辖区内药品抽检计划并实施;协助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64名(具体编制员额和管辖范围见附表)。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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