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特殊剂型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进口特殊剂型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6 01:03:29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73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口食品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国检局”)对进口特殊剂型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
发布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14 生效日期 2014-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其他
备注
各相关进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进口食品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出入境检验检验局(以下简称“北京国检局”)对进口特殊剂型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剂型食品是指胶囊、片剂、口服液、冲剂、丸剂等在产品形态、食用方式上明显区别于普通食品的产品。
 
  二、产品标签、包装上声称有保健功能的产品、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以及原料中含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成分的产品一律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
 
  三、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的特殊剂型食品,报检时应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产品的品名、生产企业、功效成分及保健功能等信息必须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一致。北京口岸国检机构将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及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四、以普通食品名义进口的特殊剂型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北京口岸国检机构按将照相应标准进行检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报检时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北京口岸国检机构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五、进口散装特殊剂型食品,报检时应提供国内分装企业生产加工此产品的资质证明,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报检。
 
  六、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定膳食需求而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低能量配方食品等。不符合此定义的特殊剂型食品不得套用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标准进口。
 
  七、本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1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