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9日
清远市改革完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监管方式,构建社会参与格局。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确保主要力量用于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建立12331和12345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等环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
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整合监管职能,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1.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整合模式,将以下职能整合划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
(1)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承担的全部职能。
(2)农业部门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能。
(3)林业部门承担的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能。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能。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门。
(三)调整机构,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1.市、县级管理机构。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职能调整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保持不变;组建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其“三定”规定由清城区机构编制部门另文下达。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
2.镇街管理机构。在乡镇(街办)分片设置派出机构,均为股级,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3.村(居)设立协管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居委会)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工商、质监系统编制划转方案待省编办会同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后另文下达。涉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地决定。质监系统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就地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
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将市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编制、装备等整合划转到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英德市、连州市设立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县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由县牵头整合现有资源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快筛平台。在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鼓励跨部门、跨领域整合分散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推动各类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的统筹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检验检测整体水平。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保证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需要,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根据执法需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监管责任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办公场所、公用和专项经费以及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农业、林业、城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农产农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水)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质监部门的职责分工。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
经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县级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事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调整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承担。
(三)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确保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平稳推进、有序过渡。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干部调整、机构职能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等相关工作。财政和国有资产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协调资产划转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13年11月底完成。
(四)把握政策,严肃纪律。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涉及职能机构整合及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多个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守各项纪律和廉政规定,严禁在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职能、机构、人员划转到位之前,原监管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不变,继续负责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渡期间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机构改革期间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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