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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能调整过渡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工商〔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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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8 04:05:55  来源: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2019
核心提示:省工商局制定关于加强职能调整过渡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对当前一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了新的调整。
发布单位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工商〔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sgsj.gov.cn/suzhoubaweb/show/sj/bawebFile/185451.html
   各直属局、分局:
 
  按照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部署,国家将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调整,工商部门原有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移交给新的食药监部门。2013年3月20日,省工商局召开专题会议,就当前一个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了新的调整。根据省局会议精神,报请苏州局领导同意,现就职能调整过渡时期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感
 
  职能调整是国家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新形势下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由于职能调整需要时间,肯定有一定的过渡期。从现在起直至完成职能调整的这一过渡时期,各级工商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认清当前的形势任务,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执法监管理念,始终强化风险责任意识,绷紧食品安全监管这根弦,丝毫不能有麻痹大意、放松懈怠的思想,不折不扣地完成过渡时期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领导更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服从大局,做好表率。
 
  二、履职尽责,毫不松懈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常规性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还要继续加强,工商部门仍要按照原有的"三定"方案职能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待上级出台具体方案后,再按照要求移交相应职能。
 
  1.各级工商部门要始终抓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操作,不得突击发证、降低标准发证。对以前核发的即将到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小作坊(食品摊贩)意见书继续做好现场核查和换发证工作。同时要以基层工商分局(所)为单位,有计划地逐步开展食品经营户普查摸底工作,强化档案管理,理清底数,做好交接前的准备,以保证实现平稳过渡。
 
  2.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巡查监管规范》要求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制定巡查计划,落实巡查进度,保证巡查质量。严格执行落实2013年"天安行动"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等各项文件制度,按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保证查办案件数量与质量不降低。
 
  3.按计划开展食品抽检和经营者培训工作,强化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做到科学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应对舆情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按照职责做好行业协会指导、示范店创建、季度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审时度势,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重点
 
  根据食品监管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根据省工商局3月20日会议精神,苏州局决定暂缓开展长远性、制度性、规划性工作。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暂停苏州市食品安全快速检验中心实事项目建设,由苏州局与市食安办等部门协调确定调整方案。各直属局、分局暂停县级快检体系规划与建设,但日常快检工作按计划正常开展。暂缓推进食品流通信息化追溯系统,对新安装系统的经营户数量不作要求,保障已安装系统的经营户的正常使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平稳过渡。暂停长效性课题研究和创新,专项性调研活动依托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正常开展。
 
  四、强化督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过渡期间,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工商部门良好形象。各级工商部门特别是城区三个分局要结合三区合并,把服从大局、稳定队伍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为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活动,并在本系统内公开通报督查情况。苏州局也将联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一次督查,重点督查了解基层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情况,防范执法风险。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江苏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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