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4 10:25:38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3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3号)精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 213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具体办理程序请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zjfda.gov.cn办事指南查询,受理地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大厅(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邮编:31001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联系电话:0571-88903246。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