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其附件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二、2014年6月30日前已取得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自该日期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对已取证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企业已留存的备案材料继续有效,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作用的化妆品应按文件的要求申报祛斑类化妆品产品注册。已取得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的美白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规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
四、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应加大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情况的检查力度,并配合完成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