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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1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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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14 09:39:12  来源: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5227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编〔2013〕105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生效日期 2013-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jsw.gov.cn/xwdt/201401/t20140102_5411.htm,更多相关信息见: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2.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3.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的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下放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核发下放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9.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及人口政策规定的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申报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资产、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史志编撰、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出国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全省性表彰奖励和社团组织管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财务、资产、基建投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四)法制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与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护理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港、澳、台投资者在省内设置独资医院审核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地方标准拟订、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推动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药品法典。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的管理。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并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贯彻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医学科研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九)国际合作处。
 
  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外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与对外宣传,承担本系统援外任务和援外医疗队的组派管理,参与国外专家、学者来我省进行医学考察、医疗、技术交流的衔接与协调。组织开展民间交往和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二十)保健局。
 
  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中医医政处(中医药科技教育处与其合署办公)。
 
  拟订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的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处理中医医疗纠纷。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科技活动;指导中医教育管理。
 
  (二十二)中医计划财务综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参与制定中医收费标准,指导中医药统计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承担中医药管理局综合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哈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双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46名(含军转干部编制34名),纪检监察单列编制6名,工勤编制7名。厅级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各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7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原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的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管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工作。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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