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安办的职责、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职责、眉山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商务局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市卫生局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眉山质监局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眉山质监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四)增加的职责。
1.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食品药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科)。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社会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组织开展与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承担市食品安全办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许可科)。
起草全市地方性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及监管程序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研究,宣传、普及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知识;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全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负责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督。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五)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拟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
(六)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拟订全市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七)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
负责全市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流通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化妆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
(八)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产品注册;承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初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
(九)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编制食品药品安全年鉴、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报告及形势分析报告;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科技与宣传科。
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
承担全市食品药品综合发展规划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负责机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装备购置的规划、审核、报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人事科(监察内审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考察、任免、奖惩、监督;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负责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和依法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食品安全总监、药品安全总监各1名(副县级);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科级领导职数20名。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核定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核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种植业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市畜牧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眉山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眉山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眉山质监局,由眉山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四)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测,市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移交由市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六、下属机构
(一)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
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核定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9名,其中:支队长1名(可按副县级配备),副支队长2名(可按正科级配备)。核定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承担的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稽查、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核定收支、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2名。
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参与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材标准研究和复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和调查核实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