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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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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11:06:30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565
核心提示:结合山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 2013-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changzhi.gov.cn/xxgk/xxgknry.jsp?urltype=egovinfo.EgovInfoContent&wbtreeid=13729&indentifier=012340096/2013-004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搞好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和省编办《关于对长治市报备的食药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晋编办字[2013]145号),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现就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机构和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和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职责调整与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在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调整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按照改革要求调整增加的编制,必须在同级机构编制空编内调剂或连编带人划转。????????
 
  (一)统一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市、县两级的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商务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并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管部门或食药监管局)分别为正县级、正科级建制。城区、郊区食药监管机构作为市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高新区监管职责由市食药监管部门承担。
 
  市级食药监局内设机构为12个,每个内设机构编制不少于3名;县级食药监局内设机构为4-5个,每个内设机构编制不少于2名。市级食药监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副县级)、药品总检验师1名(副县级);县级食药监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2名、纪检组长1名。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为充实和加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要求,在原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增加行政编制:
 
  1、市、县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转2名行政编制;大县(含县级市)每县划转5名行政编制,中县(含市辖区)每县划转4名行政编制,小县每县划转3名行政编制。
 
  2、市质监系统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4名行政编制。
 
  3、根据省里要求为市食药监管部门增加2名行政编制。
 
  4、将市卫生局挂牌机构“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2名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级卫生部门划转行政编制事宜根据情况由各县(市)决定。
 
  市商务局承担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县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级农业部门,编制和执法机构编制划转事宜由各县(市、区)决定。
 
  以上从市、县工商系统共划转行政编制49名、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转行政编制4名、从市卫生局划转行政编制2名、为市食药监局新增行政编制2名;调整增加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共计203名(具体分配意见见附表)。
 
  (二)加强完善市、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市、县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县级以“食品化妆品监督队”为基础组建),名称规范为“长治市食品药品稽查队”、“XX县(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和“长治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市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县级建制,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
 
  市、县食品药品稽查队核定编制标准: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核定编制35名(市食品药品稽查队现有编制20名,从市卫生监督所划转5名编制,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划转5名编制,划转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为73名,市直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调整增加5名)。潞城市25名左右;城区、郊区、长治县、襄垣县、壶关县、长子县20名左右;屯留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15名左右。各县(市)所需编制从各县(市)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三)组建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市、县两级统一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级不再做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挂牌机构),为市、县两级食药监局下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分析等工作。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核定编制5名,正科级建制,编制从市卫生监督所划转5名,划转后市卫生监督所编制为65名(市卫生监督所原有编制75名,其中5名划入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县(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核定编制2名,所需编制从县(市)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四)整合市、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调整充实市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力量,提升检验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核定编制40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现有编制21名,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划转10名编制及相关人员,划转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编制为20名,市直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调整增加9名),正科级建制,为市食药监局下属事业单位。
 
  整合县(市)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类检验检测任务。所需编制从各县(市)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对整合不彻底的县(市),其新组建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按正科级审批。
 
  (五)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市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作为县级食药监管部门的派驻机构,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各县(市)所需编制从各县(市)现有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
 
  (六)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干部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县)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核定行政编制16名,编制由市公安局内部调整解决,正科级建制;县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由县级研究决定。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于12月底完成。
 
  要做好改革过程中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增加的行政编制只能用于新组建的市、县食药监管部门,不得跨层级、跨地域使用。市、县食药监管部门增加编制前的基数以省编办《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有关机构编制的通知》(晋编办字〔2009〕127号)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准,已由市、县自行调整减少编制的须予以充实,今后市、县食药监管部门的行政编制不得调整至其他部门使用。
 
  随编划转的人员,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须无条件接收,为了确保人员编制划转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一是要制定人员编制划转办法和流程,二是要按要求确定划转编制数额和划转人员。
 
  市、县食药监管部门重新组建完成后,要结合新的职责,重新进行“三定”。市、县两级食药监管部门及其下属(派驻)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宜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核办理。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按程序向市编办报备后组织实施。改革进程中,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和相关机构编制调整文件要及时报市编办备案。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编制分配表

市县

原食药监系统行政  编制数

工商系统划转行政编制数

质监系统划转行政编制数

市卫生局划转行政编制数

新增行政编制数

合计

市直

35

2

4

2

2

45

城区

9

4

 

 

 

13

郊区

10

4

 

 

 

14

长治县

9

4

 

 

 

13

潞城市

10

5

 

 

 

15

襄垣县

8

4

 

 

 

12

屯留县

9

3

 

 

 

12

平顺县

8

3

 

 

 

11

黎城县

8

3

 

 

 

11

壶关县

8

4

 

 

 

12

长子县

8

4

 

 

 

12

武乡县

8

3

 

 

 

11

沁县

8

3

 

 

 

11

沁源县

8

3

 

 

 

11

合计

146

49

4

2

2

203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山西 
 标签: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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