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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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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11:00:35  浏览次数:29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由热心网友提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善区县(自治县)及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
 
  (一)重新组建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将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职责、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职责、质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局(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加挂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垂直管理。
 
  (二)设立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城区的街(镇)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派出机构,并加挂××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由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街(镇)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街(镇)为主,其人员编制由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统一安排。其他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为乡镇(街道)的综合办事机构,并加挂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由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指导,由乡镇(街道)明确3—5人具体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人员编制划转
 
  (一)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将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各2名,其他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各1名,连人带编划转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二)区县(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局)。将区县(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20%,连人带编划转区县(自治县)城区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并置换为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三)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分局)。将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分局)机关行政编制共140名,连人带编划转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区县(自治县)工商局(分局)基层工商所行政编制的17%(共781名),连人带编划转区县(自治县)城区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四)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将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机关行政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共90名,连人带编划转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照国发〔2013〕18号、渝府发〔2013〕48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推进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尽快完成人员编制划转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合力推进,确保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区县(自治县)卫生监督所(局)人员编制划转表(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指导意见 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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