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3〕16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13〕1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02:37:16  来源:河池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89
核心提示:《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政办发〔2013〕16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 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3〕57号)精神,为建立和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立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携带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药品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的以下职责:
 
  1.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6.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职责。
 
  7、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经营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市工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市质监局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社会共治格局。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系列方针政策。
 
  (二)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拟定工作方案,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全市食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县(市、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并监督实施;提出立法规划建议;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经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协调和指导县(市、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相关工作;协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的监控和处理。
 
  组织实施食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环节的监测评价,承担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预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落实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参与、指导和推进食品科技现代化工作的开展;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拟订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
 
  (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承担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饮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药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经营监管工作;承担药品广告监测工作;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承担特殊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监管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
 
  (七)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核准工作;承担一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负责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工作;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实施;承担特殊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和药用辅料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的监管工作;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承担出口药品的审核工作;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开展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强制检验;承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受理审查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的初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九)人事科(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党务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制定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十)规划财务科。
 
  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基础设施、装备计划的编制工作。拟定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编制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十一)稽查科。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负责发布相关产品质量公告;承担相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承担市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正科长级),药品安全总监1名(正科长级),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正科长级)。
 
  党委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3名,待现有人员退休后自行消失。
 
  五、直属机构
 
  (一)原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牌子不变,增挂河池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牌子。
 
  (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责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水产畜牧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根据市卫生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立即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挥所属检验技术资源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的有关职责分工。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
 
  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
 
  根据2013年7月17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第59期会议纪要精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金城江区辖区内涉及市直、区直、中直单位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金城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相当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广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2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