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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抓紧落实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3〕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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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31 14:34:13  来源: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2183
核心提示:国务院已将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划归农业部,省政府已将省级屠宰监管职能由省服务业委员会划归省畜牧局。省编办决定在省畜牧局增设屠宰流通质量监管处,增加行政编制4名,为省安检中心增加全额事业编制5名。
发布单位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辽牧发〔2013〕248号
发布日期 2013-1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国务院已将屠宰监管职能由商务部划归农业部,省政府已将省级屠宰监管职能由省服务业委员会划归省畜牧局。省编办决定在省畜牧局增设屠宰流通质量监管处,增加行政编制4名,为省安检中心增加全额事业编制5名。现就做好市、县(市、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主动与当地编制部门沟通,将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由服务业部门划归畜牧兽医部门。
 
  二、要一并解决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问题。要与编制部门沟通,将服务业部门的相应行政编制调整到畜牧兽医部门,在畜牧兽医局设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三、将服务业部门屠宰执法相应编制调整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四、上述工作应在2013年12月中旬前完成。
 
  五、交接前的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不能因为职能划转影响屠宰监管工作。
 
  六、对没有完成交接的地区,暂停新设屠宰场(点)。
 
  畜禽定点屠宰事关食品安全,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是国家提高畜禽屠宰监管效能的重要改革举措,该工作已列为省政府督察落实的内容。为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编制部门汇报、请示,保证按时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为畜禽屠宰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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