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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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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31 09:50:3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943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生效日期 2017-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4-30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6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发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各地开展跨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级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各市局、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监督抽检计划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 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数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抽样检验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季节性食用农产品的特点,制定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年度计划。计划包括抽样场所、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样时间、地点、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批次、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原则、费用预算,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等,并经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实施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所制定的年度计划开展实施;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特定时期食用农产品安全形势、消费者和媒体反映的情况,或者针对突发事件临时组织的对某一类或者某一区域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的抽检。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的场所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专营店等。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的主要品种包括: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等。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承担抽样工作,委托检验机构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向被抽检人出示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和抽样检验告知书,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抽取样品,抽样时畜肉同一胴体相同部位产品视为一个批次;禽肉同种、同部位、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畜禽肉内脏同种、同一码放堆的产品视为一个批次;蔬菜、水产品、豆类、水果、鲜蛋同一摊位、同一种类、同一码放堆产品视为一个批次。抽检样品应均匀、有代表性,较大个体的样品应进行现场分割,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确保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一致性。
 
    第十三条 抽样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封样,贴上封条,由抽样人与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如实记录被抽检人、抽样地点、样品及样品来源等信息,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畜禽肉、水产品样品采集后应冷藏、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冻储存。水果、蔬菜、鲜蛋样品采集后可常温保存,并在8小时内送达承检机构,否则应采取措施冷藏储存。检验项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承检机构。
 
    畜禽肉、水产品、水果、蔬菜备份样品应冷冻储存、鲜蛋备份样品应冷藏储存,豆类备份样品可常温储存。
 
    第十五条 抽样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经营者资质,所抽取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等。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数据汇总和质量分析报告;向抽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寄送抽样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向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标称省内来源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寄送抽样单复印件、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标称来源地涉及外省、市且来源清晰的,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抽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检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同时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抽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初步核查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应再提交最终处置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检验项目存在降解或检验项目与抽检样品新鲜度有关等情况的,不接受复检申请。
 
    复检机构由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选定。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初检机构完成样品交接,并从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分析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被抽检经营者名称、地址、标称来源等。
 
    第三章 快速检测
 
    第二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超市、连锁专营店等销售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等产品进行快速检测。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应根据当地的特色及应季食用农产品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每年应制定年度快检计划,包括快检的执行方式、快检的对象、品种、批次、检测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程序包括:样品采集→样品登记→样品前处理→样品检测→结果登记→结果送达→后续处理→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应随机进行,不得收取被抽检人任何费用,抽样同时填写食用农产品快检抽样单,记录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抽样数量、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产地、被抽检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供货者(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相关信息,并经抽样人和被抽检人签名确认。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七条 抽取的样品应分别单独用干净塑料袋(盒)装好,做好登记、记录,编写对应唯一的样品编号,并将编号标签贴于样品袋(盒)上明显位置,防止发生错漏和交叉污染。样品标签应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检样或留样等。样品一式三份,一份检样,两份留样。
 
    第二十八条 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按照所检快检品种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完成检测。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第二十九条 留样样品应按保存条件妥善保存,合格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天,不合格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结束。
 
    第三十条 合格检测结果应及时通知被抽检人,不合格检测结果应于半小时内通知被抽检人,并向被抽检人送达不合格结果告知书,由被抽检人签收确认。
 
    第三十一条 被抽检人接到不合格结果告知书,认可快检结果的,应对快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采取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继续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填写销毁记录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被抽检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期间,被抽检人应暂停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待复检结论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三条 对复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来源清晰的,应及时通报源头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快速检测结果应如实记录,保存粘贴或复印原始结果记录小票。当天检测的数据应当天上传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应当天及时公布,被抽检人属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可由市场开办方在市场醒目位置通过电子屏或宣传栏公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被抽检人属于超市、连锁专营店等的,可在其店内宣传栏或明显位置公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
 
    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标记,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第三十七条 对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连续3天对其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相同品种进行快速检测,仍然不合格的应组织抽样检验。对多次快速检测不合格的品种、检测项目应加大抽样频次,重点监测,同时应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抽样检验,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检测车、室、仪、箱等),对辖区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抽样,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指定的快速检测产品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筛查检测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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