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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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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31 10:00:52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9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4-11-18 生效日期 2014-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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