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7 11:46:08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为做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完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过渡时期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下发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3-12-18 生效日期 2013-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018/20185.html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各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市质监局各分局,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市质监局机关有关处室,市食药监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做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完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过渡时期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时期界定
 
  本通知所称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过渡时期,是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75号),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从市质监局划入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机关有关人员、编制已划入市食药监局,暂未办理移交手续,区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前的过渡期间。
 
  二、监管职责明确
 
  (一)监督管理职责
 
  在过渡时期,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仍需继续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业务工作接受市食药监局的领导;原由市质监局委托的各质监分局承担的所在区域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终止委托,过渡期内改由市食药监局实施委托管理。
 
  (二)行政许可事权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承担的由市级审批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受理事权继续实施,受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质监局。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承担的由市级审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受理事权继续实施,受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食药监局(邮箱:cqspscxk@163.com),业务工作接受市食药监局的领导。
 
  (三)行政许可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按原有模式继续实施(取消原由市质监局确定并备案的审查组组长,在审查中由区县质监局在国家注册审查员名单中自行确定审查组长),业务工作接受市食药监局的领导。
 
  (四)行政许可审查
 
  2013年12月18日前,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受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已经完成审查的,按照审查要求移送市食药监局;尚未组织审查的,移交市食药监局。
 
  (五) 行政许可检验
 
  在食品检验机构移交完成前,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发证检验,仍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市质监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在食品检验机构移交完成后,由市食药监局重新确定。
 
  (六)举报、投诉等事宜
 
  市质监局接到的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申诉、信访、信息公开等,移送市食药监局处理并告知提出者;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各质监分局接到的上述诉求,按现有模式办理,业务工作接受市食药监局领导。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罚没物品处置
 
  2013年12月18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立案查出的食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涉案罚没物品按市质监局按现行罚没物品处置程序办理。
 
  (二)监督管理的依据
 
  市质监局制定的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性指导文件(不含事务性文件),在《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前为过渡期,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各质监分局继续执行。过渡期届满市质监局予以公告废止。
 
  (三)文件执行的期限
 
  自市质监局与市食药监局正式完成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之日起,本通知即刻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