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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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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9 03:55:5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36
核心提示: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四川省政府决定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3〕311号
发布日期 2013-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3/12/13/10288341.s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常任委员从非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单位中产任;非常任委员从政府外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实行任期制,参与案件相关工作适当支付报酬。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主任委员审定。
 
  二、主要职责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负责统一审理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负责签发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议省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执行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定事项、一般性案件审理,承担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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