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辽政发〔2013〕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通知(辽政发〔2013〕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2 01:02:47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89
核心提示:辽宁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 2013-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wj/zfwj2011_99988/201311/t20131108_1211492.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
 
  一、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省卫生厅的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全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不再保留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组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全省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挂省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地区: 辽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