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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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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0 09:58:33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92
核心提示:《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泸纳府办发〔2013〕29 号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 号)相关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区食药监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食药监局挂泸州市纳溪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食安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区食安办的职责、原区食药监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食药监局。
 
  2.将区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区食药监局。
 
  3.将区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药监局。
 
  4.将区经济和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药监局。
 
  5.将区卫生局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区食药监局。
 
  (二)加强的职责 — 3 —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2.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推进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机构,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形成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区、镇(街道)分级负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全区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根据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等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我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区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药监局设 1 室 6 股: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
 
  承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接待、文秘、机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史志、保密、综合统计、信访、综治、维稳、爱卫、安全保卫、对外交流、计生、双拥、群团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境)政审报批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  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和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及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及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与科技宣传股)
 
  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拟订有关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和重要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四)食品生产监管股
 
  负责全区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食品流通监管股
 
  负责全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餐饮服务监管股
 
  负责全区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药品化妆品监管股(医疗器械监管股)
 
  监督实施中药材、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医疗器械的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及合理用药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的药品质量;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产品注册、临床试验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评价性质量抽查检验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淘汰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派驻监察室  负责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
 
  区食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 27 名。其中:局长 1 名(兼任区食安办主任)、副局长 3 名,纪检组长 1 名,食品药品安全总监1 名。股级干部职数 22 名(含监察室主任 1 名,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 14 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4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各镇和街道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食药监局派出行政机构(股级),接受镇(街道)和区食药监局的双重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镇(街道)共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与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局负责种植业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肥料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2.区畜牧局负责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3.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4.区食药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四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会同区食药  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卫生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食药监局通报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组织疾病预防机构(含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区食药监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对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会同区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区食药监局,由区食药监局在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处理措施。区食药监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五)与区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工商局负责相关广告  活动的监督检查。区食药监局要积极配合区工商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将违法广告移交区工商局依法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区经济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和商务局负责食品(含酒类)药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药监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药监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药监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依法提请区食药监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食药监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与区城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的经营食品(含农副产品类食品)摊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区食药监局负责定点设置食品经营摊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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