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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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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8 15:32:4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92
核心提示:《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3〕74号
发布日期 2013-11-07 生效日期 2013-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311/t20131115_478903.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11月7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编委关于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通知》(鄂编文〔2013〕2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下放市(州)、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外国医疗团体来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市(州)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疗广告的审查和保健相关产品(保健食品除外)的广告证明、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的审核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我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4.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实施省部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计划,推进“十年送瘟神”战略部署。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访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全省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援藏援疆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拟订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
 
  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协调全省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精神病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全省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参与拟订省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北省药品增补目录;组织拟订、实施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省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监测。负责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中医药管理处(对外使用“省中医药管理局”名称)。
 
  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中医药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执业规范;负责全省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等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督促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和规范;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全省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省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拟订全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对血吸虫病消灭和控制国家标准达标的考核验收;负责全省血吸虫监测工作。
 
  (二十二)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中央领导在鄂的医疗保健和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重大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高级外宾、高级专家在汉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卫生计生监察专员8名,省委保健办副主任2名,省医改办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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