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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用糖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质监发电〔200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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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01 11:23:14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193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糖产品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645号)要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发布关于对食用糖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各食用糖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质监局。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发电〔2009〕100号
发布日期 2009-10-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qi.gov.cn/bsdt/lstd/scxkz/tzgg_343/200910/t20091015_88621.htm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糖产品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6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糖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食用糖生产企业认真自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获证食用糖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开展自查,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查原辅材料进货情况,落实有无采购不得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原辅材料进行查验,是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材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二查生产情况,落实生产过程有无使用严禁使用的原辅材料;三查出厂检验情况,落实检验室的检测设备是否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逐批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四查有无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各食用糖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质监局。
 
  二、检查食用糖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在企业自查基础上,10月20日前,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食用糖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各地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停产企业,要跟踪监督检查。
 
  三、其它
 
  (一)省局已安排对全省赤砂糖生产企业的产品开展省级专项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将另行通知。
 
  (二)各设区市质监局应于10月25日17:00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局监督处。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邮箱:jd350000@fjqi.gov.cn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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