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3〕12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3〕12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1 15:55:32  来源:临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91
核心提示:《关于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张政发〔2013〕127号
发布日期 2013-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fda.gslz.gov.cn/Item/54533.aspx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部门、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关于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监督检测,充实基层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监管水平;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靠实监管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除药品生产企业和市属医疗机构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外,原市上承担的甘州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下放甘州区政府。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县区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工作力量。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将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新组建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县区工商系统连人带编划转84名,县区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划转8名,划转人员职级待遇不降低。编制和经费基数的划转分别由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县区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资源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组建县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科级建制,各核定科级干部职数2名。甘州区不设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其检验检测业务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食品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办理食品药品重大案件,受理、登记群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食品药品稽查局人员编制一、二、三类县区分别按12名、10名、8名核定,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二、三类县分别按10名、8名核定,除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和县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调整外,不足部分由县区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充实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加强。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乡镇、街道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其派出机构,科级建制,核定科级干部职数1名,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人员编制一、二、三类乡镇分别按5名、4名、3名核定,所需人员编制除基层工商所划转外,不足部分从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机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参照二类乡镇核定。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新组建、设立的副科级以上食药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报批,各县区组建到位后,报市编办备案。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力量,强化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真正发挥新机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监管责任
 
  (一)县区政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对管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深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质监部门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加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管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县区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药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于201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改革情况,并抄送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县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县区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分工负责。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设备划转和核拨工作。组织、人社部门做好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人员的审核工作。食药、卫生、工商、质监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三)严肃纪律。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全省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3〕21号)精神,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甘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