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3〕134号)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督查内容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1.学校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2.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的情况;建立并执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情况。
3.学校食堂的布局流程、场所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备餐专间,留样设备和设施,食品库房等情况;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
4.学校将学生食用校外餐饮食品安全纳入班主任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1.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情况。
2.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3.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情况;将学生小饭桌、托管班实施备案管理情况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情况。
4.市级监管部门对县区监管部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指导情况。
(三)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情况
1.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情况。
2.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校长考核内容的情况。
3.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
4.将入校餐饮食品的来源和安全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情况。
三、督查人员和方式
由省局和省教育厅联合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市进行督查指导,具体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市抽查一区一县,每区(县)抽查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各1家,每市至少抽查1所高校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必查,并增加抽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1家。
督查组将根据督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指导,对发现重大问题、存在重大隐患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督查组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