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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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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23 01:44:06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98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5-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enyang.gov.cn/zwgk/system/2013/07/10/010081649.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安委《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沈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对市级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检查结果作为市政府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依据。检查内容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执行。市级食品安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独立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些成员单位对市政府负责。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市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要及时报市食安委备查。

  第二条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将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及时报市食安委备查。

  第三条  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由市食安办承担。具体职责是:负责拟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承办市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食安委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指导各区、县(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整理和上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与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案;建立健全实验室网络、信息采集和分析预警网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网络;组织制定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任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和应急体系;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企业的监管。

  第五条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管理。受省局委托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和与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委托加工备案等工作;负责无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的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负责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和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及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食品经营业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质量抽样检测;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取缔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负责有形市场内部食品摊贩的监管,负责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畜禽产品及在销售环节注水或其他物质行为的监管,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的监管,负责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互联网销售、仓储企业和个人的监管;负责非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的监管;负责对在药店销售的普通食品的监管;监督检查食品广告内容和注册商标的真实合法性,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及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活动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监督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餐饮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食品现场制售和食品小作坊业户,提供固定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餐饮单位食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负责食品展销过程中有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负责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中央厨房和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与市环保局配合,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制订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职责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和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及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市农经委负责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市农经委确定。组织实施初级农产品及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监管工作;负责对种植业农药、渔药使用情况的监督监测,管理和指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负责水产业管理;公布职责内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参与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及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市服务业委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监管,查处猪、牛、羊、鸡私屠滥宰及在屠宰环节注水或者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运输环节的监管;积极推进牛、羊、鸡等定点屠宰工作;负责酒类专卖管理。

  第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林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监管,林果产品范围由林业部门确定。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果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宣传、果品食品市场流通监管;果品产地生产投入品监测、组织环境检测和认证工作、果品质量检测与结果发布、使用违规生产投入品的处罚;对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和利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负责粮食系统内粮油储存、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市场进行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对出口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及监管;并依法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对出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查。负责沈阳桃仙机场出入境交通工具及空港口岸区域内为出入境旅客服务的食品加工和饮食服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盐业行政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市民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的核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将食品安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以及在食用畜禽产品中注水或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市执法局负责清理取缔违规流动占道食品商贩;配合相关部门对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督查学校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市委教科工委协助在沈高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在沈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在沈高校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督查学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在沈高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办负责审核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畜牧业投入品(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动物疫病;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明确定点屠宰的畜禽,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派驻官方检疫员;对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场所,其中涉及影响市容的由城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环保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企业的环保审批工作,强化对污染企业的排污治理,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认定、监管工作。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建委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查建筑工地集体用餐食堂的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工地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市直其他部门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分别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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